杨先生于凌晨1时55分许,非法携带枪支一把、子弹十八发,在临平路附近,被公安人员查获。
案发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上述十八发子弹均为有效子弹。
杨先生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先生、何先生、戴先生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拍摄的缴获枪支、弹药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相关视频资料,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杨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到案后,杨先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的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虹刑初字第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