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在李先生位于南六公路的暂住处衣橱内查获手枪二支。经检验,上述手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案发当日,李先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二支枪支并予以收缴。
李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奚某的证言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枪弹管制刀具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李先生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律师
李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二支,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障公共安全,判决如下:李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5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