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先生通过从他人处购买、借取等多种途径,非法持有各种仿真手枪、仿真气步枪共计5支,分别放置于严先生住地嘉定区某南路某室、所驾车辆和位于嘉定区某南路1128号的公司办公室内。
严先生因吸毒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于次日主动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并配合民警至上述地点查获了所有枪支。经鉴定,查获的5支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中3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上述缴获的枪支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处理。
严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有关的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枪弹管制刀具收据、工作情况,严先生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严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辩双方认为,严先生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
保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严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嘉刑初字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