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先后通过地摊购买及网购的方式,购得仿“LINDA”手枪、仿“COLTSMK—IV(R29)”手枪、仿“AK47”步枪各1把。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中仿“COLTSMK—IV(R29)”手枪、仿“AK47”步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王先生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并带领公安民警至x路283号其工作地点及z路558弄471号901室其住处,交出上述三把涉案枪支。律师
王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b的证言;公安局物证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
王先生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王先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3)闵刑初字第4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