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先生携带从他人处取得的枪支、子弹等至拱极东路世纪大堤路口附近打猎时,因被群众举报而被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枪支一支、子弹三发等物。
经检验,上述枪支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制式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上述子弹均为小口径运动弹,为有效子弹。
康先生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康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先生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照片、收据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律师
康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康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康先生可以适用缓刑。为保障公共安全,判决如下:康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浦刑初字第1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