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从他人处购得黑色仿真步枪1把、黑色仿真微型冲锋枪1把及弹夹等枪支配件。公安人员在浦东新区南泉路1250弄18号附近,从陆先生的马自达轿车后备箱中查获上述物品。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2把仿真枪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春森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验鉴定报告、案发经过记录以及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律师
陆先生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陆先生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陆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3)浦刑初字第16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