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通过网络购买各类枪支私藏于家中。公安机关对陆先生位于西康路家中进行搜查,当场缴获银白色PPK手枪一把、银白色左轮手枪一把、黄色3.8手枪一把、银白色M9手枪一把、绿色1911手枪一把、黄色R28手枪一把、黑色G36冲锋枪一把、黑色加弹器二只、白色0.12克BB弹一瓶、金刚牌环保气体一罐、银白色GAMO小气瓶二罐。
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枪支中,银白色左轮手枪、黄色R28手枪、绿色1911手枪、银白色M9手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陆先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关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苏彦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律师
陆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四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陆先生系初犯,其通过非法持有枪支是为了个人爱好收藏,并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陆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3)静刑初字第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