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先后多次通过实体店或网络购买仿真枪5支,并收藏在其位于永丰街道花园浜小区的暂住地。经鉴定,其中2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徐先生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人员查扣全部涉案仿真枪支。
徐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先生、余先生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徐先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徐先生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徐先生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徐先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徐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松刑初字第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