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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定义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所谓私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律师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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