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先生在路上闲逛时被一辆出租车擦挂,苏先生与司机发生纠纷,并发生殴打,后路人拨打110,民警带领双方前往派出所调解,调解过程中,民警无意发现苏先生的腰间别有一把疑似手枪的物件于外套内。经查,苏先生陈述此枪为朋友所赠的发令枪,但是已经无法激发子弹,随身携带是因为壮胆且能够向朋友炫耀。
经刑事鉴定,此枪为火药发射的非军用枪,但由于枪管堵塞而无法发射。现公安机关根据《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苏先生采取刑事拘留。
范霆晔律师评析:苏先生并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首先,非法持有枪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但是本案中,苏先生明知此枪械不能够发射,因此,此枪不可能走火或者被发射而使社会的公共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律师
其次,可以从苏先生的主观判断,正由于其明知此发令枪的不可发射性,因此可以推断其完全没有直接故意或者放任的间接故意来威胁社会的公共安全。其在与司机的争吵中也没有拔出腰间的发令枪威胁司机。所以,苏先生对枪支的持有仅属于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最后,虽然根据司法解释,苏先生的确持有了一支具有火药发射性质的非军用手枪,但是正是基于苏先生的此把手枪实际已经完全不具有火药发射的严重缺陷。所以,此把发令枪并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所表述的“枪支”,而是仅留有枪支外观的金属物。
本文由范霆晔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