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用背包携带2支疑似枪支进入上海铁路局徐州站候车室,欲乘坐旅客列车前往淮安,安检时被工作人员查获并移交徐州车站派出所。,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先生所携带的2支疑似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击发动力,发射弹丸的气手枪,对人体均具有致伤力。公安机关将李先生传唤到案。
李先生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无辩解,亦未提出新的证据。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控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认为李先生是初犯,涉案时年龄小,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诚恳,且现实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证人杨素英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传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弹鉴定书,物证手枪2支,户籍证明等证据。律师
李先生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李先生系初犯,归案后表示自愿认罪,愿意承担其所犯罪名的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李先生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本案查获的气手枪2支,予以没收。(2012)徐铁刑初字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