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先生,安徽省濉溪县农民,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付先生非法携带单刃刀具51把,准备从铁路宿州站乘坐旅客列车去松江,在进入车站广场8号大棚通过安检时,因检查异常,被执勤民警带至值班室盘查,民警当即从其随身携带的编织袋内查获上述物品。
经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认定,上述51把单刃刀属于管制刀具。上述刀具现已被依法收缴。
付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女士、梁先生的证言,列车车票,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收缴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表、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律师
付先生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付先生在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付先生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公安机关查获的51把管制刀具予以没收。(2011)蚌铁刑初字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