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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自锁装置的刀具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徐先生,安徽省淮南市,个体工商户,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携带具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刀具35把,在蚌埠火车站进站口处被值勤民警查获。经蚌埠铁路公安处鉴定,查获的35把单刃刀具均属于管制刀具。

徐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证人邵如宽、余可芝的证言,蚌埠铁路公安处出具的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律师

徐先生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处罚。徐先生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障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先生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查获的管制刀具予以没收。(2011)蚌铁刑初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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