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2005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2月因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逮捕。
凌晨2时许,程先生在闵行区一无名烧烤摊处就餐时,为琐事与同桌的韩先生、汪先生等人发生纠纷。程先生即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拿出自制双管手枪l把,欲威吓对方,后被韩先生等人当场制服并报警。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自制双管手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如装入适配子弹可以发射并具有杀伤力。律师
程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先生、汪先生的证言,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枪弹管制刀具收据、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
程先生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程先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程先生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闵刑初字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