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先生持滁州至蚌埠的客票进入滁州火车站候车室,在安全检查仪处,值勤民警从其携带的蛇皮口袋内查获30把单刃尖刀,经蚌埠铁路公安处鉴定,被查获的尖刀均系管制刀具。案发后,上述刀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
符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军、谭长荣的证言,书证工作情况、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火车票、户籍证明,蚌埠铁路公安处出具的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
符先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处罚。律师
符先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符先生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公安机关查获的管制刀具予以没收。(2009)蚌铁刑初字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