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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枪坐火车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代先生(冒名徐勇),被告人曾先生,起诉书指控代先生、曾先生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代先生、曾先生为讨债携带枪支乘坐火车到达上海。讨债未果后,两人来到无锡。

两人持当日N437次常州至杭州东的车票进入铁路无锡站候车室,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代先生身上查获一把手枪、30发子弹及一枚弹壳,从曾先生身上查获一把折叠式匕首,遂将两人抓获。经鉴定,上述枪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30发子弹为发令枪改装子弹,为有效子弹;弹壳为发令弹壳。

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证人王铮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火车票、检验报告等证据。律师

代先生、曾先生共同非法携带枪支进入铁路车站候车室,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代先生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曾先生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查获的枪支、弹药等予以没收。(2009)沪铁刑初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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