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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与盗窃罪的区别是: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不同,作为前者犯罪对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泛指一切公私财物。前者盗窃的物品对社会安全具有威胁性,它从一般盗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和法定刑。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个人窃取少量弹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不严重的,一般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行为人如果将无意中窃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隐匿不交,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刑事处罚

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指多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次大量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犯罪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结伙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行为人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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