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私自制造危险物质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危险物质的行为。买卖包括购买与销售两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购买与销售两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该罪,不要求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购买行为,又实施了非法销售行为。“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运输的方式和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储存”,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存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律师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危险物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有关的管理制度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行为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目的、动机如何,以及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数量多少等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