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在国际物流公司海关查验场地Q箱区帮助海关人员查验货物时,发现一集装箱内装有民用气枪,遂在该箱被查验完毕后乘无人之机,从该箱内将三支STOEGERAIR GUNS气枪(枪号分别为:STG100某、STG100某、STG100某)藏匿于两只集装箱夹缝内。
当晚,石先生在下班时将上述三支气枪秘密携带出物流园区,藏匿于其暂住地。石先生主动至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物流园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公安人员从其暂住地查获上述枪支。
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三支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功力,可以击发并足以致人伤害。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查获的枪支发还被害单位。
石先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王某的陈述及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拍摄的被盗枪支照片及石先生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多次供述笔录等证据。律师
石先生的辩护人提出,石先生系初犯、偶犯,其出于好奇心才盗窃了枪支,主观恶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提请对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石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气枪三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枪支罪。案发后,石先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对石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关于对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石先生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虹刑初字第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