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驾驶牌号为沪DAX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外环高速内侧约1.1公里处,与前方正在变道的吕某驾驶的牌号为鲁RB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带鲁RY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追尾。
之后又连续追尾李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带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李乙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致乘坐驾驶位的被害人王SM多发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同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律师
赵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李甲、李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案发现场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痕迹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宝刑初字第1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