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电动车不符安全技术要求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陈某骑驶不符安全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沿本县陈家镇花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漂中路路口处,因其未按规定让行而与沿花漂中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卫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二人均跌地受伤。事发后,陈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卫某则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某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验伤通知单、车辆信息及函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推断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及出院小结,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方所书写的收条及谅解书,证人张某、丁某、蔡某、曹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警,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对方谅解,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3)崇刑初字第408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