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J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沿嘉定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路口时闯红灯直行,致使货车车头左侧与沿某路由南向北正常通过该路口的被害人侯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致侯某跌地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经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姜J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姜J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姜J的亲属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外另行向被害人亲属赔偿1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姜J表示谅解。
被告人姜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程某的证言,事发现场路口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姜J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控辩双方关于姜J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赔偿情况、被害人侯某的家属对姜J表示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对姜J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J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嘉刑初字第1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