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W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杨浦区周家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周家嘴路、双辽路路口西约2米处的人行横道线时,适遇行人宋
某在人行横道线内由北向南横过周家嘴路,未停车让行,车正面中部与宋发生碰撞,宋倒地后遭车左前轮碾压致胸、腹部损伤死亡。
被告人王W肇事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W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W赔偿被害人宋某的亲属92.5万元。王W接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律师
被告人王W及其指定辩护人白新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大型汽车沪BGX车辆基本信息、沪F1X挂车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等,被害人宋
某户籍资料及医疗急救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车辆称重单及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被告人王W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W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W是自首,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W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W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W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W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已赔偿被害人的亲属92.5万元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W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杨刑初字第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