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卫W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浦东新区妙境路、青厦路南约30米处人行道上由南向北倒车,因疏忽大意未察明车后情况而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车身后侧撞击后方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男,4岁),致被害人陈子安被撞倒地后,遭货车碾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卫W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卫W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卫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W、黄H的证言、事故现场图、现场监控录像、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卫W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卫W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卫W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家属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卫W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浦刑初字第4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