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尚S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身车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沿浦东新区金海路北侧慢速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穗路东约2米处右转弯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因疏于观察而未确保行车安全,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前部与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青仁所骑的电动自行车(车身车架、车轮车胎均不符合通用技术条件)左前部相撞,被害人王青仁倒地遭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致全颅崩裂而死亡。
事故导致直接物损1,200元。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尚S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尚S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尚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尚S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尚S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尚S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对被害人家属作了部分经济赔偿,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尚S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42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