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H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公路路口向东右转时,适逢被害人奚某驾驶牌号为“临时某”的电动自行车途经某公路某公路路口东侧由南向北直行。由于胡H右转时未注意其右侧车辆情况,致使半挂车车头右侧撞击被害人奚某的电动自行车左后侧,造成奚倒地后被半挂车车轮碾压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
经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胡H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H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被告人胡H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胡H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胡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王W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证,谅解书、收条、说明,被告人胡H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H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
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胡H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H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H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嘉刑初字第1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