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浦东新区三新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三林路南约100米处时,因操控不当致车辆驶向道路东侧,造成车辆左前侧与相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电动自行车被撞后又撞及被害人范某停放于东侧人行道上的轿车右后侧,致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邹女颅脑损伤而死亡、三车物损共计8,830元。
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刘丁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丁驾车逃逸。被告人刘丁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丁已赔偿被害人邹女家属1,100,000元、赔偿被害人范某1,708元。律师
被告人刘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金J、刘甲、刘乙、刘丙、龙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监控录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验伤通知书、相关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报告、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相关调解记录、经济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刘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丁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丁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家属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4)浦刑初字第4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