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S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嘉定区境内的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公路右转弯时,由于疏忽大意,所驾车辆与站立在人行横道线上的被害人喻某相撞,致喻跌地被车轮碾压而当场死亡。
经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邵S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邵S被他人送至医院,期间,其多次拨打报警电话。次日零时许被警方传唤,邵S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邵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甲、阳某、张甲、甄某、张乙、王乙、彭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110”接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处置情况及照片,毒品检测报告单、酒精检测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就医记录及审查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预付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保管单及相关借条,有关通话记录,邵S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邵S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人关于邵S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赔偿情况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邵S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嘉刑初字第1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