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桑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金汇镇金钱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钱公路X号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桂英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桑某甲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构成重伤。
经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桑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桑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桑某乙、陶T、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桑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桑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桑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桑某甲减轻处罚。
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