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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边停车面包车撞死电瓶车车主负全责犯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黄H驾驶五菱牌面包车沿车墩镇香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比亚迪公司门口靠边停车,其在开门下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后方情况,致使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至此的被害人吴老章与车辆左前门发生碰撞,并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黄H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黄H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被告人黄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讨论记录、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单、案发、抓获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黄H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H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H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黄H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H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松刑初字第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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