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厢式车撞倒行人被后车压死离开现场属逃逸判一年

被告人林L驾驶牌号为沪B某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嘉定区某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路口东侧约20米时,适逢被害人郑某由南向北步行横过某公路,由于林L驾车时疏忽大意与未走人行横道的郑某相撞,致郑某跌地过程中被金J驾驶的正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牌号为沪B某的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碾压。

事发后林L驾车逃离现场,金J以为该事故与其无关,遂驾车驶离现场。约十分钟后,王W驾驶牌号为皖K某(皖K某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地,因王W疏忽大意致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亦对郑某造成碾压。经公安局嘉定分局交警支队认定,林L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当晚,被告人林L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现被害人郑某的家属已收到民事赔偿款65万余元,其中10万元由林L的家属支付,被害人的家属对林L表示谅解。律师

被告人林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运某、金J、戴某、徐某、高某、林L娟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视频监控录像、《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件登记表、110接警登记表,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及林L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林L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关于林L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赔偿情况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L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嘉刑初字第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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