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Z驾驶小客车沿大叶公路西向东行驶至新奉公路西侧三百米处时,追尾撞击前方同向由陈兵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致车损及陈当场死亡。
经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张Z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Z主动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如实向处警民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Z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Z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赔偿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Z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4)奉刑初字第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