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小轿车开车门未注意,电动车撞门死亡犯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X驾驶小轿车沿南蕰藻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沪太路东侧约200米处停车。被告人X未观察道路通行状况顺手打开车门,恰逢被害人周爱梅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电动自行车与车门发生碰撞,致周爱梅倒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2日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启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X于2014年6月24日接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X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工作情况》、被告人身份信息及驾驶证复印件、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书》、华山医院北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律师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及时报案联系急救,且无前科劣迹,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启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宝刑初字第1604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