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史S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嘉定区境内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号桥北桥堍处停车向南倒车时,未注意车后情况,致使车辆尾部撞击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张Z驾驶牌号为昆山K某电动自行车,造成张Z倒地被车轮碾压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史S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被告人史S用手机报警但没有叙述报警内容。之后其又委托单位门卫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史S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史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黄H、栗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110”接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物损评估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验伤通知书、工作记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史S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史S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人关于史S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赔偿情况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史S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嘉刑初字第1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