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W驾驶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重型货车,沿青浦区沪青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诸光路路口向南右转弯时,适遇被害人刘L驾驶电动两轮车沿沪青平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被害人刘L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吴W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吴W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W家属向被害人近亲属作了经济补偿,并得到谅解。
被告人吴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吴W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W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W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予以确认。
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W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1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