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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车道撞两辆电动自行车死亡一人犯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王W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浦东新区河滨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滨北路X号门外东侧近80米路段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并将机动车驶入对面逆向车道,继而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一骑车人蒋某当场死亡,另一骑车人方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方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中上段骨折等,构成轻伤二级。经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王W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W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W向缴纳了五十七万元赔偿保证金,并向被害人蒋某家属支付了在保险理赔款之外的额外补偿款四十三万元,取得了谅解;并向被害人方某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律师

被告人王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方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L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有关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和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王W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W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W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且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W向缴纳了五十七万元赔偿保证金,并向被害人蒋某家属支付了在保险理赔款之外的额外补偿款四十三万元,取得了谅解;并向被害人方某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W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判决被告人王W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浦刑初字第3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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