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L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轻便摩托车,沿川南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大路西侧100米处时,与行人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刘L驾车逃逸。经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刘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L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小结,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L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L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损失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并已履行了赔偿款15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L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4)奉刑初字第6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