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曲Q驾驶牌号为皖N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海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湾路奉柘路北约50米处的加油站入口处右转弯进加油站时,与非机动车道上由南向北行驶的刘L驾驶、宋女士乘坐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事故,致被害人宋女士当场死亡、刘L受伤。
经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曲Q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曲Q明知他人报警等候在现场,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曲Q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L的陈述,证人吕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曲Q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曲Q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曲Q自愿补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曲Q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曲Q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九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