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乙驾驶牌小客车,沿闵行区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南路东侧约100米处时,未按照行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车辆在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起火燃烧,同车乘客朱A当场死亡,同车乘客汤某、梁某、韩某受伤,构成事故。
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乙离开现场向同事求助,后在医院治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乙与被害人朱A的亲属朱安清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已支付了前期赔偿款3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韩某、汤某的谅解。律师
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案发简要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被告人刘乙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刘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乙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乙有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闵刑初字第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