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代D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宝山区水产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松兰路路口右转弯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且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右侧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孙惠萍相撞,造成孙惠萍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同时造成电动自行车物损1,600元。
经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代D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代D主动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庭审中,被告人代D及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有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驾驶人、车辆信息材料及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代D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代D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代D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