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轻型普通货车,在宝山区宝安公路场地内,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南向北倒车,导致在该处行走的被害人卢某头部遭该货车左前轮碾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经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许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许某在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补偿,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许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刘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材料及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许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许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经审查,被告人许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2015)宝刑初字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