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新绿街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绿街进新颖路西约50米处时意图超车,由于操作不当撞击前方被害人陆Y驾驶的无牌人力三轮车尾部,至陆Y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赵某立即报警,并自留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简项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谅解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赵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5)松刑初字第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