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K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K驾驶一辆超载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外环高速外侧东向西行驶至宝山区外环高速外侧92公里约500米处,追尾前方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带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乘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的被告人K之妻即被害人J(女,殁年27岁)遭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K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律师
被告人K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K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房某的证言;宝山分局出具的《到案记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称重单》;宝山区仁和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碰撞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和车辆登记信息;被告人K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K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K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K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沪0113刑初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