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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构成多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伤残或者是造成面部等部位的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而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有些法律文件中也把其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在范围内,受害人死亡或者构成一级伤残的,支持五万元的赔偿,二级伤残支持45000元,三级伤残支持40000元,每少一个级约少5000元赔偿,以此类推,到了第十级伤残可以获得5000元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并不一定仅仅有一处伤害构成伤残,严重的事故中受害人多数受伤,复合伤害存在,有可能鉴定结论中有多个伤残结果。

对于伤残赔偿金,很多人已经知道按照级别叠加系数计算,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能否参照这种赔偿方式呢?比如有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按:10000+10000*系数0.2=12000元来进行赔付呢?

沈洁律师认为这是可以的,但实践的判决中有各类判的方式,这种计算方式较为多见。鉴于赔偿数额和损害后果相关,两个十级伤残造成的精神痛苦肯定大于一个十级伤残,故而赔偿数额也应当酌情增加。律师

以两个十级伤残为例,具体数额为5000+5000*0.2=6000元。当然有的法院会根据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和痛苦程度,提高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多个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会超过一个九级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当然如果受害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也负有一定责任的,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酌情递减,具体的按责任大小区分,举例说伤者自己承担次要责任的,构成十级伤残,为5000元*(1-0.4责任系数),为3000元。

至于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的是否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沈律师认为多数情况下法院是不考虑刑事处罚的结果,毕竟刑事处罚结果对被害人精神伤害于事无补(毕竟交通类犯罪的受害人都希望多获得赔偿,而不是让加害方多坐牢),当然少数法院或者法官会考虑量刑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影响,也许会少判一些金额。

在赔偿次序中,交强险规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商业险约定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可以选择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2009年6月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由请求权人自己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心赔偿。故请求权人选择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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