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西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林北路出中山西路北约80米处时与前方非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何R相撞,致何R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害人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朱某自行送何R前往医院并拨打电话报警,在医院等候民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录像、截图,车辆简项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被告人身份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某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松刑初字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