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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货车撞死一人负全责,处缓刑

被告人金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沈砖公路由东向西直行,行驶至嘉松南路路口处向北右转,转弯过程中其未注意观察右方车辆,致使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沈砖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直行的被害人胡海祥与货车车头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胡海祥当场死亡。事发当时路口东西直行信号灯为绿灯。经认定,被告人金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中亦过程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监控录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讨论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谅解书,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金某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

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金某回到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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