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耿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张杨北路航津路路口,因疏于观察而与同向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7mg/ml)相撞,致刘某倒地遭碾压死亡,物损1652元。事发后被告人耿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耿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110接警单、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耿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耿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为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浦东新区张杨北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航津路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而妨碍同方向非机动车道内被害人刘某所骑的无牌电动自行车通行,造成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中部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被害人刘某倒地后遭碾压致头、胸部损伤而死亡,造成物损1652元。经检验,被害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7mg/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耿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耿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悔罪态度,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