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案件:
钱某是名老驾驶员,因内急临时靠边停车,未观察后方情况直接打开车门,不料后方骑电动车的朱某笔直撞向车门,受伤送医不治身亡。虽然被害人朱某驾驶的电动车未依法进行登记,但钱某于非机动车道开车门为本事故的全部原因,经松江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钱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律师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中钱某因疏忽大意在非机动车上临时停车打开车门,致使朱某撞伤身亡,因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交通肇事罪是刑法中的一个特殊罪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钱某非但需要根据自身的责任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还将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