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S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闵行区华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华路北侧约200米处一无名小路向东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华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许某相撞,致许某当场死亡。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躯干离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沈S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沈S驾驶机动车在路段中右转弯时未注意避让同方向右侧通行的非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律师
被告人沈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Z、陈C的证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沈S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沈S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S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闵刑初字第2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