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W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浦东新区和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港城路口遇绿灯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而未让同向直行的自行车先行,造成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中部与自行车相撞,致使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罗建红(女,44岁)被撞倒地后遭碾压致头、胸部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W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W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W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王磊认为被告人王W具有自首情节,在家属帮助下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和补偿,取得了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王W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补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交通事故现场图、相关照片,证实本起交通事故现场和车辆的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W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证明书,证实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中部与自行车相撞,致使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罗建红被撞倒地后遭碾压致头、胸部损伤而死亡的情况。律师
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单、案发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W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处置,的情况。
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W、被害人罗建红的身份情况。
6、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W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补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王W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王W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和补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王W的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W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浦刑初字第2969号